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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法审批宅基地上超审批范围建设房屋及加建房屋的处置

在合法审批宅基地上超审批范围建设房屋及加建房屋的处置

——温某春、温某积、温某彬、温某等四人诉原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及行政复议纠纷案件

 

■裁判要旨

涉案房屋所在地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原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规定依法有权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或采取强制措施,对在原有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上超审批范围建设的房屋和在原有基础上加层建设的房屋,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原赣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得到了法院的维持。

■案例索引

一审:(2018)赣0731行初153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2019)赣07行终116号行政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温某积分别于2008年8月21日和2014年4月21日经南康市人民政府获批准宅基地330平方米、原告温某春以拆旧建新于2010年4月21日经南康市人民政府获批准宅基地150平米,合计占地面积480平方米,原告方在宅基地上建设了一栋占地面积487.85平方米的4层房屋,超出批准部分未获批准,后原告方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原有的4层基础上加建了5-8层,该栋房屋1-8层建筑面积合计3716.74平方米,该房屋均用于生产家具,未用于实际居住,原告方别处另购有房屋。

经调查,原告方建设的该栋涉案房屋仅获得3份宅基地批准文件,批准面积为480平方米,但原告方的涉案房屋实际占地487.85平方米、建筑面积达3716.74平方米,原告方建设涉案房屋未在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8年6月11日,原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原告方建设涉案房屋未在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及超出批准部分未获得合法批准,向原告方作出了赣城执责拆告字[2018]5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责令温某春等四人限期三日内自行拆除1-3层超过批准占地面积部分的建筑23.55平方米和4-8层建筑面积2253.19平方米。2018年6月15日,原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了赣城执责拆字[2018]5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期三日内自行拆除前述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2018年6月19日,温某春等四人方不服,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赣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对原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决定予以了维持。温某春等四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温某春等四人认为: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无法定职权,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侵害了四原告的合法利益,赣州市人民政府未认真审查核实,对原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决定违法作出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

被告原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辩称:现场勘查、检查、询问证人,查明四原告分别于2008年、2010年前后获得的宅基地批准占地面积合计480平方米,而原告2011年在凤岗镇横岭村横岭组建设的涉案房屋占地面积却为487.85平方米,2015年在此基础上加建了5-8层,前后两次建设的涉案房屋合计建筑面积3716.74平方米。涉案房屋超除出批准占地面积7.85平方米,且建设时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案子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原告在批准占地面积、三层范围内的涉案房屋可以认定为合法建筑,超出的占地面积及四层以上房屋属违法建筑,且原市城管执法局具有涉案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原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对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送达,程序合法。

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巨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赣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赣府字[2010]74号,原市城管执法局具有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或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明确的赣州都市区范围,涉案建筑物所在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横岭村横岭5组被纳入了城市规划区内。四原告在城市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上超审批范围建设房屋和在原有基础上加层建设房屋,应当事先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建设,但原告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获得批准,四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加建房屋经过村里和乡里同意,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市城管执法局现场调查、勘验、询问证人等,依法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赣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据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受理原告的上诉后,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裁判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争议:1、原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否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职权?2、原告在原有宅基地上超审批范围建设房屋及加建房屋如何认定?

■裁判解析

1、原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否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赣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赣府字[2010]7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赣州市中心城区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执法主体为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而,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2、原告在原有宅基地上超审批范围建设房屋及加建房屋的认定?

原告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私自建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但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发[2017]1号)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告在批准占地面积内、三层范围内的涉案房屋可以认定为合法建筑。超出批准占地面积及四层以上加建的房屋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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