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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行政机关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行政机关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兴国县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吕某征迁房屋案

■裁判要旨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系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行政相关的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机关。由此,不同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平等民事关系,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此具有行政协议的性质,行政协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索引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2行审22号(2019年九月十日)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5日,兴国县人民政府制定《平固街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货币政策安置方案》,明确兴国县房管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潋江镇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安置方案还对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签约期限、签约地点和搬迁期限等进行了规定。2017年7月26日,兴国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对房屋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期限、签约地点、返迁安置地点、安置方案等进行了公布。

被执行人吕某有一处房屋位于征收红线图范围内,2017年1月20日,吕某与房管局、潋江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被执行人吕某未按约定搬迁交房。部分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019年7月10日,兴国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将征收补偿款及临时安置费用转入吕某账户,2019年8月2日,县政府履行搬迁催告程序,但吕某仍未履行搬迁弃房义务,由此,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职权主体适格,符合法定征收条件,安置方案的制定、公布,履行了法定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执行人吕某根据安置方案自愿与征收部门房管局、征收实施单位潋江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签订程序合法,补偿内容公平公正。申请执行人已按照协议全部履行了补偿义务,被执行人既不按照约定履行搬迁交房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兴国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争议问题:1.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行政机关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非诉行政执行的法定范围。

1.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行政机关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而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诉讼法的单向诉讼结构,导致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赋予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显然不公平。此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对双方均应具有约束力。如果行政机关违约,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如果被征收人违约,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其权利救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实践情况来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补偿条件一般要高于补偿决定,因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行政相对人违约,行政机关依法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非诉行政执行的法定范围。

非诉行政执行是指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或者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据此,行政行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规范实践中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对申请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的行政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行政协议自然列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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