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建设运营相关法律问题
水电站系以水力发电为主、兼有改善水电站所在地景观、航运、水库养殖等综合效益的水利工程。笔者有幸参与了某水电站资产收购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本文将从资产收购视角分析水电站建设运营相关法律问题。
一、水电站建设审批流程
水电站属于能源建设类项目,关系着国计民生,与工程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经济发展紧密相关,水电站的开发往往需要多个部门的审批,一般分为立项阶段、建设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投产备案等阶段。本文重点梳理水电站建设立项、验收所需审批流程:
立项阶段:
验收阶段:在水电站下闸蓄水发电投产前应完成所有许可的验收,主要涉及大坝竣工安全鉴定、机组启动验收、特种设备专项验收、环境保护实施验收、水土保持实施验收、移民安置验收、消防验收、防雷验收、下闸蓄水验收、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等。另,并网阶段需取得接入国网系统方案的批复、签署并网调度协议、取得核定上网价的批复。
水电站的运营资质
一般来说,水电站运营需要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三、收购水电站关注的法律问题
1.项目建设土地问题
水电站除永久建设区域外可能还涉及水田、旱地、林地等的征用,一般由当地政府部门牵头,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由建设单位支付征地款、土地出让金、土地流转金。在水电站的收购尽调中,需关注土地出让金是否如实支付,土地流转合同是否需要续签,是否存在拖欠村民土地流转金的情形。
2.项目验收问题
水电站蓄水发电对库区延伸领域产生广泛的影响,尤其进入汛期,连续降雨导致土壤饱和,河道水位升高,容易淹没河道两岸,在水电站的收购尽调中,需关注是否取得机组启动验收、环境保护实施验收、水土保持实施验收、移民安置验收、下闸蓄水验收,完成库区农田防护工程和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及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3.项目运营资质问题
(1)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根据《电力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新建发电机组在完成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三个月内,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水电站的收购尽调中,需关注水电站验收进入试运行阶段后是否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逾期未取得的,不得发电上网,拒不执行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取水许可证
根据《水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将面临行政处罚。
4.项目资产权属问题
水电站自完成永久建筑物,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一般建设单位可及时办理地上建筑物(流溢坝、河床式发电厂房、左右岸非流溢坝、船闸和变电站等)的产权登记,除非与政府签署的投资合作合同协议对建筑物约定了产权归属。
5.项目并网问题
关注水电站投产发电前是否并网当地电网公司,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取得发改委核定的水电站尚上网电价批复,与电网公司签署《并网调度协议》《供电合同》,明确上网核定价、结算方式、权属等问题。
附:水电站建设运营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
除此之外还需遵守水电站所在地地方性法律法规及针对性的政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