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规则——深佳公司诉华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规则

——深佳公司诉华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文/刘志仁

 

■裁判要旨

深佳公司与华美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订约方应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卖方深佳公司依约有协助买方调试设备的先履行义务,在未完成调试前,买方有拒绝卖方要求支付相应货款的抗辩权。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791民初938号

二审: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7民终3124号

■基本案情

2016年上半年的时间内,华美公司通过网上下单的形式,向深佳公司购买照明产品系列若干,并签订了若干份购销合同书,总价款120多万元。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了大部分货款,也收到了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但因设备的调试安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卖方协助调试安装方可投入使用。此协助买方调试安装的条款写入了购销合同中,待卖方履行了相关的协助安装调试的合同义务后,买方支付剩余尾款和质保金。但卖方深佳公司在收到前期货款后,以买方不具备调试安装条件为由拒绝配合安装调试,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买方支付剩余尾款和质保金。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深佳公司公司发出所售产品,有权要求买方华美公司支付剩余尾款和质保金。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庭主持买卖双方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调试安装,但凑巧碰到消防检查,导致项目现场未能接通电源,无法进行安装调试。经现场笔录说明待接通电源后,由卖方再行派员到场进行安装调试。故此,法院判定华美公司未能提供调试的外部环境,导致卖方无法履行先合同义务,责任在于买方,所以买方主张的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技术安装调试的先合同义务,是卖方应该早在本次讼争发生前就应该履行完毕,而不是等到本案诉至法院后才来履行,本次调试未能完成属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且暂时不能进行技术调试,不是说长期以来不能进行调试,不能调试的原因在于卖方未依约派员及时前来调试,责任不在买方。一审法院认定买方未能提供完成技术调试的外部环境,过错在于买方,从而“剥夺”买方的先履行抗辩权是错误的,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予以纠正。

■裁判解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先履行合同义务方在讼争发生后履行先合同义务能否认定其履行了先合同义务,以此对抗后履行方的先履行抗辩权。

本案经过一、二审审理,现已生效。虽然一审法院同意卖方以讼争发生后的履行行为视为完成了先合同履行义务,从而否定了买方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但是经过代理人的充分说理,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裁判思路。

卖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本案讼争发生前,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了技术指导调试工作,既然,卖方从未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过技术指导调试工作,怎么能说买方没有提供调试的外部环境呢?按照常理、逻辑,只有到了项目现场,才知道是否具备调试的条件及外部环境。一审诉讼过程中,为了达成调解目的,卖方确派员,在一审法院的见证下,到现场进行调试,但由于意外事件导致无法进行技术调试。但这个情形也是暂时性的、事前未预料到的,一审法院也认定了电源二天内可以接通。因此,这个情形显然也不能认定买方未能提供调试的外部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的意旨,买方为了达成调解目的的此行为不能作为不利判决的依据。况且,技术调试的先合同义务,是卖方应该早在本次讼争发生前就应该履行完毕,而不是等到本案诉至法院后才来履行,本次调试未能完成属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且暂时不能进行技术调试,不是说长期以来不能进行调试,不能调试的原因在于卖方未依约派员及时前来调试,责任不在买方。因此,本案中卖方的技术调试的先履行义务,只有在合同约定履行期内实际履行了无法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认定买方存在过错,而客观上卖方没有履行。

卖方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一审诉讼前派员到过项目现场进行了技术调试工作,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买方未提供调试的外部环境,导致其无法调试是本末倒置,不符合逻辑,属认定事实错误,以所谓查明的“相关事实”为由,不采纳买方先履行抗辩的理由属适用法律错误。卖方应当履行技术调试的先合同义务,其在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无权要求买方履行支付相应货款和质保金,买方的先履行抗辩权成立。

 

 


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