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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转账给已被银行冻结的账户,能否要求银行返还?

错误转账给已被银行冻结的账户,能否要求银行返还?

  —恒辉公司诉光大银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文/谭荣浩

 

■裁判要旨

    公司财务人员在网上转账时,误将款项转给合同之外的第三方账上,双方之间没有任何买卖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但该转入账户已被银行冻结划走,无法返还。对此,法院应查明该笔转账行为是否属于错误转账,只有属于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财产方可进行直接扣划,否则应该进行返还。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5129号;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22720号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5日,一审原告恒辉公司财务人员在网上转账时误将应转给按外公司恒贸公司的货款150000元转到一审被告金创公司账上,一审原告与一审被告金创公司没有任何买卖合同关系。一审原告当日即与一审被告金创公司联系要求还款,但金创公司告知该款已被光大银行冻结划走,无法返还,要求走法律程序要回,双方协商不成。

据此,恒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金创公司、光大银行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150000元。

被告金创公司辩称:该款已被光大银行冻结,金创公司对该款项无法实际控制,金创公司未授权光大银行扣划,故不应由金创公司返还该款。

光大银行辩称:金创公司在光大银行有逾期贷款,故该款到了账户有光大银行直接扣划。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金创公司确认与恒辉公司无基础合同关系,且光大银行提供的该账户明细显示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25日期间恒辉公司与金创公司无其他经济往来,足以证明该150000元属于没有合法的根据,属于不当得利,金创公司依法应返还给恒辉公司。但根据金创公司与光大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约定,在逾期结息时,光大银行可在该账户扣划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即对恒辉公司要求光大银行返还150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恒辉公司不服,依法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金创公司、光大银行返还150000元。

被上诉人光大银行二审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光大银行扣划涉案款项符合合同约定,扣划行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即使金创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光大银行也不是得利一方,故此无需返还。金创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并不影响光大银行依据合同扣划金创公司账户款项以清偿贷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被上诉人金创公司书面答辩称:涉案的银行账户已由光大银行进行内部冻结,金创公司对该账户无实际控制权。涉案款项亦并非在金创公司的实际控制下。光大银行在未经金创利公司授权下直接划扣。因此,涉案款项不应由金创公司退还,应由实际控制人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恒辉公司错划涉案款项至金创公司账户的事实,涉案的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光大银行应否返还涉案款项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本案中,金创公司因恒辉公司错误支付而取得了涉案款项,可见金创公司取得涉案款项并无对应的合同对价,即金创公司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了不当的利益,金创公司取得涉案款项自始为不当得利。其次,虽然光大银行有权依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从金创公司的账户上扣划款项以清偿贷款,但该扣划权利应仅限于金创公司合法取得的财产,而并非所有金创公司名下的款项。如前所述,涉案款项为金创公司取得的不当利益,不属于金创公司的合法财产,故此,光大银行无权依据合同对涉案款项进行扣划。最后,涉案款项为光大银行依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从金创公司账户以自动扣划的方式转付,并非金创公司主动清偿,光大银行也未对相关的款项性质进行审查,故此,光大银行对该笔款项不构成善意的第三人,涉案款项并未因此而改变其性质,即款项仍属于不当利益。综上分析,光大银行以自动扣划的方式从金创公司账户上取得的涉案款项为无合法根据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恒辉公司。恒辉公司上诉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认定光大银行取得涉案款项具有合法根据,理由不足,本院予以纠正。恒辉公司请求金创公司、光大银行返还涉案款项,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二个法律争议问题:1、该款是否属于错误转账至金创公司?2、光大银行能够以其跟金创公司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对金创公司账户内所有款项予以偿还欠款?

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光大银行提供的该账户近三年的银行转账明细,已经查明该笔转账属于恒辉公司误转入金创公司账户内,依法属于不当得利。

此时因金创公司与光大银行之间的借贷早已到期,金创公司账内金额不足还本付息时,光大银行对金创公司账内的该笔不当得利款项是否可以扣划?根据《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金创公司将其账户中取得款项的处置权限让渡给了光大银行,但其让渡的权利应理解为金创公司通过合法手段所取得的款项,本案中的该150000元并非金创公司合法取得的财产,光大银行无权进行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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